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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10-19    【字体:

  为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健全灾害管理体系,提高应对巨灾的防范能力和救助水平,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中发【2016】35号)和我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总体部署,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发邮件2691949576@163.com,或致电89189074 。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10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我市属于灾害风险较高地区,尤以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易发、频发。巨灾一旦发生,将给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2014年11月起,我市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构建了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发挥了惠民生促稳定的良好效果,减轻了政府防灾救灾压力,提高了灾害应对能力和救助水平。为总结巨灾保险试点经验,深化和完善巨灾保险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提出的“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要求为指导,按照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总体部署,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准确把握巨灾保险准公共产品特性,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健全灾害管理体系,提高应对巨灾的防范能力和救助水平,保障社会稳定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把巨灾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在统筹规划、组织推动、政策扶持、财政支持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发展巨灾保险的良好环境。保险机构应当履行巨灾保险的社会责任,遵循盈亏基本平衡、保本微利、以丰补歉的经营原则,发挥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等服务。
  二是坚持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巨灾保险立足补偿巨大灾害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灾后恢复重建;要结合我市灾害特点,选择巨灾风险相对集中、人民群众需求迫切、实施条件基本具备的保险领域作为重点先行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完善巨灾保险领域。
  三是坚持分层保障、广泛覆盖。建立健全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商业巨灾保险有效结合、互为补充的巨灾风险防护网。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出资提供,实行广覆盖、低保障,体现普惠性和公平性。商业巨灾保险由市场提供,政府引导,个人按需自愿购买,体现个性化和多样化。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遵循保险发展规律,及时研究巨灾保险实施中的问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兼顾政府、保险机构、居民各方的利益、需求和承受度,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实现巨灾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构建起以公共巨灾保险为基础,商业巨灾保险多样化、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为补充的具有宁波特色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保障机制,使巨灾保险成为我市防范灾害风险、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支撑,成为建设“名城名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公共服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确保我市巨灾保险整体工作始终处于全国前列。
  二、深化普惠性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
  (四)合理确定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和对象。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故。现阶段,自然灾害保险主要保障因台风、暴雨等原生灾害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和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领域;公共安全事故保险主要保障因突发火灾、爆炸、群体性拥挤、踩踏或重大恶性案件等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领域。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市民,涉及人身伤亡抚恤领域的,保障对象可以拓展到灾害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公共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应根据我市灾害趋势的变化和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合理调整和拓展,不断提升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
  (五)科学设置公共巨灾保险触发机制。公共巨灾保险触发机制的设置应遵循保大灾、广覆盖、保民生的原则,宜采取灾害程度与损失程度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保险触发条件。其中,自然灾害保险的触发条件应与气象部门的重大气象灾害认定标准相匹配,与我市防汛、防台及防范其它灾害应急响应相衔接。公共安全事故保险的触发条件可参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条件。
  (六)优化公共巨灾保险赔付结构。公共巨灾保险的赔付条件、赔付标准、赔付方式等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符合灾害救助和民生保障的要求,又要体现公平、公开、便捷和可操作性。每户家庭、每个人同等获得政府出资提供的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对灾害期间见义勇为者可提高人身伤亡抚恤赔付。现阶段,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主要以实际居住的合法房屋进水、受损为依据,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主要以死亡、伤残为依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状况,以及定损理赔技术的改进,相应调整赔付险种、条件和方式,逐步提高赔付标准,更好地服务民生保障。
  (七) 改进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居民对公共巨灾保险的认可度,关乎公共巨灾保险制度的成败。应将保险机构的综合实力、查勘定损理赔服务团队和理赔服务网络、技术、质量、信誉等作为确定承保机构的重要依据。承保机构应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完善公共巨灾保险理赔机制,鼓励、支持承保机构引入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水灾远程定损系统等,改进查勘定损方式,推进理赔服务更加精准、高效。
  (八)规范公共巨灾保险采购机制。公共巨灾保险由政府统一向保险机构购买,购买所需保费由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保机构。可以3至5年为一个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期限,承保期限内,原则上年度保费保持基本稳定。承保期满后,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个承保期的年度保费进行调整,确保保费科学合理。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与承保机构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
  三、深化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九)建立健全巨灾基金制度。研究出台巨灾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巨灾基金使用管理,通过财政注资、慈善组织及社会捐助、巨灾风险准备金转入、投资收益等方式,扩大巨灾基金资金来源,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巨灾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巨灾基金主要用于补偿超过公共巨灾保险赔付限额范围以外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以基金累积额度为限,且优先补偿人身伤亡抚恤的超额部分。当巨灾保险损失金额超过保险赔付限额与巨灾基金总额度之和时,启动按照总赔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部分补偿的回调机制。积极探索开发巨灾债券等证券化产品,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对接,扩大巨灾风险资金积累。
  (十) 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应从公共巨灾保险保费中计提一定比例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专户管理,独立核算,逐年滚存,统筹使用,累积应对巨灾风险的赔付。制定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根据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十一) 大力发展商业巨灾保险。综合运用政策、税费、宣传等多种工具,大力扶持、培育巨灾保险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巨灾保障需求。积极支持、推动保险机构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鼓励、引导广大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增强居民灾害损失保障程度。政府可通过适当保费补助等方式,支持居民购买商业巨灾保险。开展商业巨灾保险可作为确定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应大力研发、推广商业巨灾保险产品。
  (十二) 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鼓励、引导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救助需要,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作为全市性公共巨灾保险项目的补充和完善,提高巨灾保险保障水平。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宜以居民自愿为原则,可采取个人承担、村级集体经济补助、社会募集、当地财政补贴等多元方式筹措巨灾保险保费,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和组织开展。
  四、深化各方参与的巨灾保险工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巨灾保险工作有力推进,将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仍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民政、金融部门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法制办、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决策我市巨灾保险重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巨灾保险日常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涉及全市性的公共巨灾保险实施方案,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深化巨灾保险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巨灾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市民政局作为市政府委托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牵头组织实施公共巨灾保险制度,协调各项政府政策及资金落实;管理巨灾基金;负责审核、确定公共巨灾保险触发启动工作,督促、协调公共巨灾保险承保、理赔以及防灾减灾工作的开展;负责建立巨灾保险工作联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推进举措等;协助落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计提、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市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协助落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发行巨灾债券,督促、指导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推进巨灾保险工作的完善和总结提升。
  市财政局落实公共巨灾保险保费等政策资金,督促巨灾保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率;牵头落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计提、使用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巨灾基金;积极争取和落实巨灾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保监局支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巨灾保险工作,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公共巨灾保险实施和商业巨灾保险产品开发推广、保险理赔服务以及协助落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工作。
  市水利局(市三防办)制定、完善洪水风险地图,及时提供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有关巨灾保险触发启动、灾害损失核定等工作;配合开展与巨灾保险相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安监局及时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有关巨灾保险触发启动、灾害损失核定等工作;配合开展与巨灾保险相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环保局及时提供环境污染事故灾害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有关巨灾保险触发启动、灾害损失核定等工作;配合开展与巨灾保险相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应急办及时提供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信息及数据;协助做好有关巨灾保险触发启动、灾害损失核定等工作;配合开展与巨灾保险相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气象灾害信息及数据;共同建立巨灾保险气象灾害触发机制,并协助做好触发启动等工作;配合开展与巨灾保险相关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市法制办做好推进巨灾保险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审计局做好公共巨灾保险项目财政投入资金、保险机构赔付资金及巨灾基金等审计工作。
  区县(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落实本地巨灾保险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和组织网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巨灾保险相关工作,加强巨灾保险制度与灾害救助制度有机衔接,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引入商业性巨灾保险,联动保障推进、深化巨灾保险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各项巨灾保险政策实施和衔接工作,协助解决巨灾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巨灾保险相关工作。
  公共巨灾保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由所在地政府调解和裁定,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指导,确保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我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有利条件,落实国家鼓励保险创新发展的各种税收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的巨灾保险项目税收减免政策,并在国家法律政策框架内,探索制定更加有利于减轻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税费负担的相关措施,努力提供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加强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与其他政策性灾害保险的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制度与农业保险、农房保险、居民住房保险等其他保险制度互补,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灾害保障水平。
  (十六)加强防灾减灾工作。以巨灾保险制度为纽带,推动保险机构做好巨灾风险数据积累,编制巨灾风险地图,建立健全灾害风险管理数据库,充分发挥其经营网络遍及城乡的地缘优势和风险管理、损失评估等技术优势,广泛、深入参与各项防灾减灾工作,为政府灾害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专业意见,为社会提供灾害预防、预警、避险、防损、救助等专业服务,提高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和效率。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巨灾保险工作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巨灾保险在创新灾害管理、改善民生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等功能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扩大巨灾保险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增强广大群众运用保险工具分散灾害风险的自觉意识,营造推进巨灾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    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21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  月  日

宁波市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我市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已开展三年,为推进深化巨灾保险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求为指导,加快推进“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准确把握巨灾保险准公共产品特性,进一步完善优化实施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分层保障、广泛覆盖,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以公共巨灾保险为基础、巨灾基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商业巨灾保险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多层次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应对巨灾风险,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障方案
  (一)保障范围和责任
  公共巨灾保险包括自然灾害保险和公共安全保险(含见义勇为附加险)两部分。
  1.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因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暴雪的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或衍生灾害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常住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家庭财产损失仅针对住房倒损、进水,下同)。
  2.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因火灾、爆炸、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或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救灾安置救助赔付。
  3.见义勇为附加险保障范围和责任。在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和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以下简称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亡增补抚恤赔付。
  (二)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及临时来我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的人身伤亡抚恤(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指拥有我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三)赔付标准
  1.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伤亡的,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亿元。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住房倒损或进水的,按以下标准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亿元。
  住房倒损赔付标准为:
  造成一间住房倒塌或四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2000元;造成一间以上住房倒塌或二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3000元。住房倒损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3000元。
  住房进水赔付标准为:
  20cm<住房进水水位线≤50cm,每户赔付金额500元;50cm<住房进水水位线≤100cm,每户赔付金额1000元;100cm<住房进水水位线≤150cm,每户赔付金额2000元;住房进水水位线>150cm,每户赔付金额3000元。住房进水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3000元。
  2.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付时,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
  (2)救灾安置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需要政府另行安置的,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付时,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最多90天的标准赔付给宁波市民政局,用于补偿政府安置灾民救助费用,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000万元。
  (3)公共安全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1亿元。
  3.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的1倍增发抚恤赔付金,年度累计赔付限额分别包含在自然灾害保险和公共安全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内。
  (四)触发条件
  1.发生以下任何一个情形时,启动自然灾害保险理赔:
  (1)我市发布防台、防汛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2)雷击、龙卷风造成人身伤亡和住房倒损的;
  (3)强降雨量、强降雪量达到气象部门认定的触发条件。
  2.发生以下任何一个情形时,启动公共安全保险理赔:
  (1)发生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2)发生公共安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含死亡)的。
  3.见义勇为附加险理赔条件。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追认为见义勇为,或评为烈士的。
  (五)理赔服务
  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建立服务团队,制定查勘理赔工作机制,健全远程水灾定损管理系统,提供优质高效理赔服务。巨灾保险触发条件启动后,承保机构应立即启动巨灾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及时与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联系,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对象公示、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受灾地区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人身伤亡(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抚恤理赔。受灾群众或其家庭成员可以委托当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向保险机构报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并提供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证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事故确认证明,属见义勇为或烈士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保机构核实后支付赔付款。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理赔。受灾居民向当地村(社区)报告受灾情况,村(社区)巨灾保险联络员统一登记汇总,并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负责派人进行查勘定损。当发生大面积住宅进水理赔时,已建立巨灾保险水灾远程定损管理系统的地方,承保机构应充分发挥管理系统的作用,做好查勘定损工作。未建立管理系统的地方,当报案户数超过100户及以上时,承保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协助进行损失查勘;承保机构还可委托村(社区)进行理赔资料收集、理赔对象公示等工作。承保机构委托村(社区)协助上述工作的,应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劳务补助。
  3.理赔对象公示及赔付。理赔对象获得赔付前,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赔付金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外,原则上直接赔付到户(人)。
  (六)保障期限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共3个自然年。
  (七)投保人及保费安排
  市政府为公共巨灾保险投保人。公共巨灾保险由市政府统一购买,所需保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保费控制在****万元。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与首席承保人或承保人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保险期限3年,保费一年一付,保障期限内年度保费保持基本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规范确定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公共巨灾保险可以由若干保险机构共保承保。以共保形式承保的,应确定1家机构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占总保额比例不低于50%。
  (二)健全巨灾基金制度
  制定巨灾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巨灾基金使用管理,通过财政注资、慈善组织及社会捐助、巨灾风险准备金转入、投资收益等方式,扩大巨灾基金来源,实现巨灾基金保值增值。巨灾基金主要用于补偿超过公共巨灾保险赔付限额范围以外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包括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以基金累积额度为限,且优先补偿人身伤亡抚恤(包括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的超额部分。
  (三)建立回调机制
  当巨灾灾害损失金额超过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抚恤或救灾安置赔付限额与巨灾基金总额度之和时,启动按照总赔付能力(保险合同标的赔付限额加巨灾基金总额度)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部分补偿的回调机制。回调后的赔付计算标准为按照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乘以回调比例。
  (四)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每年从公共巨灾保险保费中按20%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转入巨灾基金帐户。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逐年滚存,统筹使用,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承保机构当年赔付金额、税费和运营费用之和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时,可以动用准备金,超赔付金额由准备金支付,并以准备金的累积总额为限。准备金每年年初计提,次年年初支付。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积极发展商业巨灾保险
  积极支持推动承保机构研发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鼓励引导广大居民自愿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产品。承保机构应当在公共巨灾保险合同签订半年内推出与公共巨灾保险保障内容相匹配、赔付标准加成、保费相对低廉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满足广大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产品的,可给予适当保费补助。
  (六)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服务
  承保机构应每年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报告,做好巨灾风险数据积累,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和灾害风险管理平台,编制巨灾风险地图,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技术优势,为我市灾害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专业意见,为全社会提供风险隐患排查、灾前预警防范、灾时避险转移、灾后救助理赔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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